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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行为构成要件为: 1、持卡人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则构成盗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构成恶意透支; 2、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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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特征: (1)超出了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帐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过限额为准; (2)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3)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伪造授权和骗取授权等情形; (4)透支人主观上有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故意。
恶意透支信用卡,拒不归还的,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性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有下列条件构成: 1、主体要件。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原因前文已述,此处不赘。 2、主观要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巨额透支后携款逃跑的;透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透支款项无法归还的;将透支款项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大大超过其实际支付能力的。 3、客观要件。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此称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此称为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4、透支款还款主体不仅限于持卡人,而且还包括担保人。拒不归还的处理原则是持卡人本人拒不归还。因此,发卡行直接向持卡人催收遭拒的,即可认定犯罪,因为持卡人拒不归还时,其非法占有目的就可推定,符合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其担保人为其归还了透支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发卡行直接向担保人催收的,担保人归还的,持卡人不成立犯罪;担保人拒不归还,但持卡人并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持卡人知情并拒不归还的,构成犯罪。 还应当注意的是,在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中,透支犯罪数额是指全部透支金额,而非超过限额部分;透支犯罪数额是指透支金额本身,而不包括利息和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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