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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二)执行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烟...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烟草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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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 1、罚款。 2、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 3、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责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责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 4、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 5、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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