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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只有残疾赔偿金与岁数有关,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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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你的交通事故系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可以提请民事诉讼。目前各地法院判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出案例公告均认可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能获双重赔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便判决支持了受害职工双重赔偿的请求。该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并在裁判摘要中指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该案例的发布,表明最高审判机关对双重赔偿的赞同。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如医疗费,主要因为相关票据在工伤赔偿处理报销后,无法在交通事故索赔中举证了。
交通事故误工费的年龄没有规定。误工费的前提是老年人是否有劳动能力,是否因伤收入减少。劳动能力与退休年龄没有必然关系。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从受伤到完全治愈(误工时间)。
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来说,如何更多地争取赔偿款成为焦点话题。就交通事故营养费的主张这一块,很多当事人过于盲目。那么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交通事故营养费到底该怎么确定?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又合理地争取到营养费呢?本文将在以下的内容中作出解答。一、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可谓若干赔偿项目中,是最富有弹性的,就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法律的规定仅仅24个字,关键在于受害方主张营养费的证据的形式和效力问题。二、交通事故营养费怎么确定对于营养费的确定,应当有两个必要证据:1、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2、对营养品等级以及伤情对应关系标准。当然对于应付解决日常温饱之急的人们,追求营养是不现实的。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有个范围与等级,不仅仅是审判即便是当事人调解,也可有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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