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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从注册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和审批一般侧重于四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具有确定性、现有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的特点。因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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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不一一列举。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知识产权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来看,知识产权法仍然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而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得到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和私人属性界限,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建立,并随着科技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化和创新。目前,世界经济正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经成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相应地,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和垄断市场的手段,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基础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末,许多国家从国家战略的角度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一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以使用权出资,其作价金额与专有权不同,使用权出资实质上是以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的一定期限的使用费进行出资。不过现行立法尚未指定这种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显然,公司法要求的知识产权出资是专有权的出资而不是使用权的出资。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此条法律说明股东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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