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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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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人员忽职守,严重不承担监督责任,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逃跑,引起严重后果的行为。逃跑是指被拘留的嫌疑犯,被告人和罪犯从拘留所、拘留所、监狱、未成年人管理所等、拘留途中或审判场所逃跑,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被拘留但不是被拘留的嫌疑犯、被告人或罪犯,其他人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劳动教养者逃离拘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也应该像他犯罪一样进行无职拘留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拘留场所,拘留途中未按规定采取相关拘留、监督措施的擅自离开拘留、监督场所的嫌疑犯,发现被告人和罪犯有逃跑的迹象,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的嫌疑犯、被告人或罪犯逃跑时,不及时组织、追踪等。在拘留嫌疑犯的情况下,被告人和罪犯的逃亡是由于行为者的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如果没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与在押人员的脱逃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引起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逃跑: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引起事件调查、起诉、审判受到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逃跑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人员、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等。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人民检察院如何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依法判处或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犯罪嫌疑人、犯、犯罪嫌疑人、犯、犯罪嫌疑人、犯、犯罪嫌疑人、犯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人、犯罪嫌疑人、犯、犯罪嫌疑人、犯、犯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人、犯罪嫌疑人、犯人、犯人、犯罪嫌疑人、犯人、犯人、犯人、犯人、犯罪者、犯罪者、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者、犯罪嫌疑人、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嫌疑人、犯罪者、犯罪嫌疑人、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嫌疑人、犯罪者、犯罪者、犯、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的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犯罪者(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和我放在拘留者的罪行一样,只有司法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但这对于拘留者逃跑的结果来说,对于忽职守的行为,表现为知识犯。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私下定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刑法》对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要由以下几个条件组成:(一)行为人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人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员脱逃。(三)行为人具有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罪犯脱逃的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四)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司法法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法律、规章、制度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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