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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察院逮捕有哪些条件

2021-08-23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也并不是神秘莫测的,公安机关的整个办案流程实际上就是在律师及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下进行的。律师本人不会不清楚,检察院是不会把不批捕文书送到律师手中的。但律师可以就批捕情况向公安机关问询,公安机关也没有必要对此予以隐瞒。延伸阅读:检察院不批捕被害人如何维权?不予批捕是否等同于不予起诉批捕起诉证据审查的原则有哪些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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