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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判处拘役,并处以罚款: (一)追逐赛车,情节恶劣;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 (三)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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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危险驾驶犯罪量刑标准的规定:一般处以拘役和罚款。危险驾驶犯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乘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客,或严重超过规定速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汽车,有以下情况之一,拘留,处罚金:(一)追逐竞争,情况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汽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超过规定时速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机动车主、管理人员对定金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直接责任的,按定金规定处罚。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重的规定定定罪处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汽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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