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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的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认定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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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比如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另一方不承担责任:1。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不承担责任。2、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无违法行为的,由过错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更和证据丧失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和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相关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7、各方均无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属于交通事故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 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方 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现场所做的一个现场回顾,认定事故双方责任的一个结果,这个认定书一开始就是已经具有效力了,实际上是不需要双方签字。所以对于是否可以代签的这个问题完全可以不用担心,毕竟无论你是否签字,他都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取消了主路辅路的概念。让行一看交通标志,二看通行规定。这个地方如果有让行标志,一般都是设置在辅路,但如果没有设置的话(属于路政问题),这个地方通行规定只能按照道路合并,两根车道并一根,依次通行来认定了。如果有让行标志的那就看让行标志。此外,如果对方已经完全进入车道,你属于疏于观察措施不当,也的确是属于你的责任。具体事故发生时车辆所在车道位置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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