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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
如果因事故去世了,那么是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但是死亡赔偿金和死者的年龄、户口、伤残情况等有关。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情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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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样类似的案例。中巴车也应当对该伤者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赔偿不足的再按照责任比来承担。曾在法院工作有类似案例。出好意搭乘同乡遇车祸被判赔偿 2009-5-11 好心让同乡搭便车回家,却不幸遇车祸造成损害,车主被告上法庭。5月7日,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漆某损失的70%即31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漆某与被告李某系邻村村民。在2008年5月10日下午,被告李某驾驶摩托车在该县澄塘集镇赶集回家,恰遇邻村村民漆某,漆某便顺路搭乘李某的摩托车,当行驶至新昌镇荷舍村地段时,由于转弯时车子未保持安全车速,摩托车突然向右侧翻,原、被告均摔倒在公路下的菜地,被告受轻伤。原告即被送往县医院进行抢救,后被转往市医院进行急救。出院诊断为背髓损伤,高位截瘫。司法鉴定原告为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0%,造成原告44.39万余元的损失。交警认定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完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无偿搭乘被告的摩托车,是一种好意同乘,虽然被告未获得利益,但其仍负有安全注意、谨慎驾驶义务,对同乘人所受到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而且本次交通事故,是完全由于被告过错所造成,负有全部责任。原告对事故的发生虽无过错,但被告好意无偿搭载原告,完全是在尽义务任。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然后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个别地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1、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年龄≤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年龄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年龄≥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2、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年龄≤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年龄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年龄≥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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