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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由此可见,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动力来源,即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群发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二是杀伤力,即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应该不违法。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共两条,规定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保管、保管、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低的枪支的定罪量刑《批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保管、私藏、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低的枪支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判决刑罚时,不仅要考虑事件枪支的数量,还要充分考虑事件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途径、价格、用途、伤害力大小、改革是否容易提高、伤害行为一致的行为、一致的”据此,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应当唯枪支数量论,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具体而言,除涉案枪支的数量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如下情况:一是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这主要考虑到实践中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低的枪,经过认定的枪口比动能达到了枪的认定标准,但从其外观上一般人明显不认识枪(玩具枪等),材质与一般枪(使用材质差的塑料等)不同,发射物明显受伤力小(发射BB弹等),在购买场所和渠道上一般人认为不能购买枪的场所(玩具市场等)对于上述情况,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何量刑时,必须根据相应的情况特别考虑。二是事件枪的伤害力大小,改革是否容易提高伤害力。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口比动能区间大,发射物不同,枪的伤害力有明显差异。因此,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做好涉案枪支的鉴定工作,涉案枪支的鉴定意见要载明枪支的数量,发射物,枪口比动能的具体数值等情况,以便判断其致伤力大小。此外,此类枪支中的部分枪支,其本身致伤力不大,但易于通过改制达到较大致伤力,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改革是否容易提高伤害力,应由公诉机关证明,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人、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进一步判断。
与枪结构相似的十五厘米穿过纸是违法的枪,水弹不达到这种攻击力是不违法的。公安部2010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枪弹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详细说明了枪弹性能鉴定。(1)制式枪、弹药能否完成发射动作,全部认定为枪、弹药。(2)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包括自制、改制枪)都被认定为枪。可以填充制式弹药,但由于个别部件和锈蚀不足,无法完成发射,可以添加相关部件或除锈后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被认定为枪。(3)对无法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根据《枪受伤力法庭科学鉴定判决书》(GA/T小姐78-2007)的规定,发射弹药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全部认定为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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