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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两种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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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接受审查:(1)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如果受到保证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受到保证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束,需要接受保证审查的;等待审查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正面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6、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二)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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