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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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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对环境污染罪的处罚: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1、完善环境污染损失评估制度 明确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委托机构。建议从立法层面规定由环保部门承担委托鉴定职责,目前环境污染案件的流转程序一般是由环保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对于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由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环保部门是第一时间掌握案件线索的单位,且具备环境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建议由其第一时间委托鉴定。 2、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刑民案件同步办理。 为了及时、有效、准确固定证据,建议环境刑事、民事案件同步办理,环保部门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民事责任,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大限度地实现惩治犯罪与环境修复的有机统一。 3、加强收费监管,明确鉴定收费标准。 一方面,应当由各鉴定机构制定具体、明确的价格并保护其自主定价权;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价格虚高、价格欺诈的不正当定价。建议相关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的种类和项目公开各个阶段的收费标准,并由物价部门对相关价目表进行核准,合理确定收费范围与标准,确保鉴定收费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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