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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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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义务具体有以下内容,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从公司内转移出自己出资额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抽逃出资是当前社会上存在着“空壳公司”的起因之一。有的行为人没有资金,但为达到领取营业执照的目的,通过拆借他人资金,作为其实有资本进行注册登记,或者欺骗社会公众募集股本,当公司成立后即将其抽回还贷。还有的行为人事前恶意串通,作为公司股东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足额缴纳,在公司成立后又将资金各自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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