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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自然人,要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地、身份证号;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要写明单位名称和住所地。 二、债权金额及其债权依据。债权金额是未实现债权的金额。债权依据,是指债权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编号。 三、执行费的交纳情况。为了便于执行费的管理,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原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收取情况,有利于防止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阶段的执行费的流失。 四、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主要是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义务是在申请执行时要提供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的证据。 五、债权凭证的期限。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申请执行是重新启动一个执行程序,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精神而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必要的,况且规定申请期限也便于管理和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债权凭证既不同于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也不同于中止裁定书。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宜定得过短,如一年的时间,也不能定得过长,甚至无期限。
一、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的区别从自身具有的功能上讲,执行中止是执行过程的一种中断措施,自身具有独特的法律意见,首先,从法院职权来讲,执行中止是法院执行机构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它保护了申请人的执行时效,也保护了被申请人最基本权利。债权凭证第一是证明债权存在,这是债权凭证的首要功能.第二,终结执行程序。由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已经启动或者即将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即使执行机构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债权人的债权也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于是,执行机构在发给债权人书面凭证的同时终结执行程序,防止国家权力资源的浪费。发给债权凭证并及时终结执行程序,体现了民事执行的高效原则。第三,中断执行时效。执行程序因执行机构发给执行凭证而终结,民事执行的时效也因此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从上述功能作用来看,债权凭证似乎比执行中止具有更大的作用,但从法理上讲,债权凭证这些功能是不能实现的。二、什么是债权凭证在民法上,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主张债权的重要证据。但是债权凭证一词用于法院执行程序,在我国还没有先例。综合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终结并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存在执行难、出现数量惊人的执行积案、陈案,引起了当事人的广泛不满,为此,各地法院都在探索能够减少积案、提高执结率的方法。于是有人借鉴台湾司法制度中强制执行法规定的再执行凭证或权利凭证制度,提出了这种发放债权凭证的方法。即在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例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将案件的债权登记于特定格式的文书上发给当事人以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该执行案件可以被法院认定为终结。一旦当事人发现了执行线索,可以立即凭该债权凭证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债务凭证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书面凭证,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债务凭证存在于各种信用形式中:在商业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商业票据,如商业本票、商业汇票等;在银行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银行券、银行票据和各种形式的银行存款凭证;在国家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期限的国库券;在消费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抵押凭证。此外,债务凭证还包括国内市场的市政债券、公司债券、国际市场的外国债券、欧洲债券等各种债券。所有权证明:所有占有或控制某物法律权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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