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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行使知情权 第一种方法:以名义股东行使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与名下股东签署的协议或其他权...
1.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理论上与其他股东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隐名股东其实就是不愿显名的实际出资人,除了不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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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生病不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身心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犯罪对象不一定是家庭成员。也可以是被监护和照顾的人。包括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和照顾责任的人虐待被监护和照顾的人。
隐名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对有名股东无权处分的索赔权。 二、认可隐名股民的投资收益。 三、对着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其他原因,以他人的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的名义出资,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单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者。与此相对应,着名股东(或着名股东)是指记载在工商注册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在以一方名义出资,另一方实际出资的约定关系中的实际出资方。此种约定的效力应区别两种情况对待; 1、其他股东不知情时,该约定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只能先提起确权之诉。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办理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的;或者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节,可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但应责令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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