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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数额增大 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欠款数额都在万元以上。 2、欠款人主动出庭应诉 以往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大多找不到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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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好医疗纠纷案件,应该掌握好几个原则: 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 2、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在处理医疗纠纷上,要平等的对待医患双方,医患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 3、坚持过错原则。 这里的过错原则,不仅是在对患者治疗中的过错,包括在履行医疗合同整个过程中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 最高法院规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并不仅只是个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安慰,给一个平息不满情绪的缓冲,而是对过去这一作法的否定。因为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无疑等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就等于法院的判决,因为没有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但不能胜诉,你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而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鉴定委员会常由当地的医疗专家组成,由其进行鉴定,无异于让他们自己给自己鉴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难相信。 2、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在处理医疗纠纷上,要平等的对待医患双方,医患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 3、坚持过错原则。 这里的过错原则,不仅是在对患者治疗中的过错,包括在履行医疗合同整个过程中的过错。
(一)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与发展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如果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约束。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无原因之诉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可以说一般恶意抗辩和无原因之诉是诚信的最早起源。由于受到19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诚信原则尚未受到资产阶级民法典的足够重视,而仅仅适用于契约的履行。19世纪末叶以后,法律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发展,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基本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世纪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共同面对的难题。人民将市场中的道德规范法律化,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款,民法中的被奉为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应运而生。从某种角度讲,诚信作为法律原则的出现是人类的不幸,因为人们已不能完全依靠彼此的道德情感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诚信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民法的债权理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被视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它不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修正与必要限制,与公平原则有同等价值,同时它还衍生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情势变更等众多下位原则。它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中主要有如下功能: 1、民事活动结果的有限预见功能。这一原则可以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在合理预期的指引下,当事人能有限度地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使得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效果意思得以实现,从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设想与他人发生一定的民事关系,优化自己的生存境遇。 2、民事违法行为的弹性规制功能。社会情况瞬息万变,造成法律规定永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同时法律又不能朝令夕改而丧失权威,因而必须承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授予司法者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在面对一个又一个活生生的新类型案件之时能游刃有余地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进行有限的自由裁量从而使得裁判跟得上时代的步伐,使得裁判于情合理,于法公正,同时也维护了法律体系的稳定。 3、未来社会发展的模糊预备功能。人类的知识来源于实践,来源于经验,即使是科学的预见也只能以实践来验证,意识是物质的反映,这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总是相对落后于产生它的那个经济基础,为了克服成文法的这种局限性,即随着时间推移所显现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等等,诚实信用原则就大有用武之地。 4、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五)诚信缺失的原因首先,经济人的“自利的打算”是造成每个世俗的人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自然冲动本源。但是在道德理性与法律规范的限制下,作为精明动物的人,总是在道德、法律与利益之下徘徊,总是在寻找一个可以使自己付出的收益与成本差最大的方法。在商品经济中这是人的一种无可厚非的天性和合理与理性的行为,是资本的本来属性和其增值的固有规律。其次,“冲动”成本的低廉性。只要利益的诱惑大于可能受到的处罚,总会出现那些以身试法者的“前赴后继”,因为违法成本远小于违法所带来的收益,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违法失信成了收益的一种为合法外衣所遮盖的手段。谁不趁着捞一把就是十足的傻瓜。上升到这个层面,逐利而动的合理行为有了对社会和他人的损害性。这种低廉性往往存在于一个社会类型的幼年阶段和不成熟阶段。因此我们不难明白改革开放初期为什么有了那么多的暴发户。第三,法律规制的有限性。如前所述,成文法法律规则的刚性限制了其规制空间它会利用每一个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这为失信提供了生长的温床。第四,司法腐败暗中作祟。在前三点的影响下,手握权力的官员也会逐利而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想法随即产生,权力往往成为失信甚至作恶者的依恃。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道德观念易于沦丧,诚信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欺、瞒、骗、诈等行为开始崭露头脚。(六)诚信缺失的表现诚信缺失的根本缘由是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在市场经济下诚信缺失的表现主要有如下: 1、个人诚信缺失大量表现为不讲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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