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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达到40万,已被刑拘,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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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逮捕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逮捕只能说明是涉嫌犯罪,但最后如何处理、是否要起诉还要根据进一步的侦查情况来定。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以下二种情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所以在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起诉,符合条件还是有可能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贩毒分子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反之,对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也可以判处死刑。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贩毒一般不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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