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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
征地问题一直都是社会的焦点问题,一旦处理不慎,往往就会引发难以预计的后果,因为征地问题并不仅仅只是土地的问题,背后还有人员安置和补偿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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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的农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问题,以下是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 株洲市土地征收预留安置用地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征收留地安置是指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在土地征收时,政府按一定比例将集体土地留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居住、公共设施和生产经营等。所需预留安置用地简称为留用地。 第三条留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留用地的选址应从有利于城镇化建设需要出发,并充分考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第四条留用地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依据规划要求,原则上每个村集中预留安置地,因规划条件限制,需分散预留安置地的,可适当放宽。 留用地必须坚持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留用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不变,保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主体不变。留用地上所建房屋不得买卖,严禁将留用地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留地安置面积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核定,总面积不得超过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的10%-15%(人平土地在1亩以上的按10%,1亩以下〈含1亩〉的按15%)。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留用地的总体规划,并将相关图件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后,在村民代表大会上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 第七条城市四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级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总体规划由县(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留用地的申报、审批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报、批程序进行。 第九条为搞好留地安置工作,留用地的土地报批费用从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偿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一)耕地(包括稻田、熟土、开荒土、撩荒未满三年的田土、当年的轮歇田土、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有其他作物的土地)、精养鱼塘(含专业漂鱼池)和藕塘,据其产量、产值和设备设施条件分别定为三类,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郊区、县(市)建制镇以上城镇和人平稻田五分以下的补偿六倍;其他地区和人平五分稻田(含五分)以上的补偿五倍。 自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仍按原土地类别补偿。 丢荒未满三年的田土:系稻田和专业菜田的,按新开田 一、二类年产值补偿;系熟土的按新开土 一、二类年产值补偿。 当年的轮歇田土,按同类土地第二类年产值补偿。 种植农作物为主的附带种有其他作物的土地,按熟土第二类年产值补偿。 (二)灌溉水塘,需易地造塘的,只支付新塘建设费和新塘占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新塘建设费用,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共同协商,实事求是地确定。不需易地造塘的,按邻近稻田补偿标准办理。 (三)一般水塘(指无灌溉任务又不属精养鱼塘的水塘),属菜农村民组的,按邻近稻田第二类年产值计算补偿;属稻农村民组的,按邻近稻田第一类年产值补偿。一般不予易地造塘。 (四)茶园、果园、桑园按邻近稻田年产值第二类补偿五倍。 (五)成片地经济林地(油茶、油桐等),按邻近稻田第三类年产值补偿五倍。 (六)成片的用材林地(如成片的杉树、阔叶树、竹林等)按邻近稻田第三类年产值的50%计算补偿五倍。荒山(柴山、茅草山)、荒地(丢荒三年以上的土地和荒废的其它土地)按邻近稻田年产值三类的20%计算补偿五倍。 (七)农村集体和个人的屋基地,需易地建房的,只支付新宅基地的各项补偿费;不需易地建房的,按邻近稻田的二类年产值补偿五倍。 (八)集体所有的乡间道路、水溪、水坝、水渠等,需易地修复的,只支付因修复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易地修复的,按邻近土地的二类年产值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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