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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需要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限制、消除犯罪的原因,控制犯罪场,减少或防止犯罪现象的发生。 2、从社会角度来说,预防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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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需要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限制、消除犯罪的原因,控制犯罪场,减少或防止犯罪现象的发生。 2、从社会角度来说,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开辟和建设青少年网站,占领网上思想教育阵地;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加强青少年的组织建设,消解虚拟组织对现实组织的冲击;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的监管;加大网络立法力度;加强对青少年的社会化教育,提高青少年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做好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方面的有机结合;培养一批适应网络时代要求的青少年工作者;开展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构建规范的网络伦理。 3、从个体角度来说,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要充分认识网络世界存在的虚拟性、游戏性和危险性;提高警惕性,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正确、安全、科学的上网;保持正确对待网络的心态。
1、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需要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限制、消除犯罪的原因,控制犯罪场,减少或防止犯罪现象的发生。 2、从社会角度来说,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开辟和建设青少年网站,占领网上思想教育阵地;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加强青少年的组织建设,消解虚拟组织对现实组织的冲击;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的监管;加大网络立法力度;加强对青少年的社会化教育,提高青少年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做好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方面的有机结合;培养一批适应网络时代要求的青少年工作者;开展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构建规范的网络伦理。 3、从个体角度来说,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要充分认识网络世界存在的虚拟性、游戏性和危险性;提高警惕性,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正确、安全、科学的上网;保持正确对待网络的心态。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①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②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2、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①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②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③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④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⑤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3、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 ①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 ②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③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④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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