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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主索引创建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必需的要求:1.为患者(含急诊或其他情况下身份不确定的患者)创建电子病历并赋予统一编码的唯一标识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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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创建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1.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创建住院病历各组成部分病历资料的功能,并自动记录创建时间(年、月、日、时、分)、创建者、病历组成部分名称。2.提供住院病历创建信息补记、修改等操作功能,对操作者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者信息。(二)推荐的功能:1.提供根据患者住院期间电子病历记录,自动生成病案首页中住院天数、确诊日期、出院诊断、手术及操作、费用信息、护理等信息的功能。2.提供为临床试验病例、教学病例等特殊病历资料进行标识的功能。
电子病历的展现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查阅并展现历次就诊病历资料的功能,包括门(急)诊、住院、体检等不同的资料类型。 2.提供在各个医疗记录显示及处理界面中显示患者基本信息的功能,患者基本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患者唯一标识号码、门诊号(住院号)和病案号等。 3.提供将患者的生命体征观察值以趋势图形式展现的功能。(二)推荐的功能:1.提供将患者历次检查检验结果数值型指标以趋势图形式展现的功能。2.提供对文字型检查检验结果,对照显示历史结果的功能。(三)可选的功能:1.提供同时展现多项生理指标的变化趋势图的功能。2.提供与病历数据同时展现相关修改痕迹信息的功能,至少包括修改时间、修改人、修改内容等信息。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评价标准,侧重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相关的重要功能,不涉及实现各项功能的技术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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