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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组织。缺点是运营周期长,需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性质。二、银行承兑。投资者将一定金额转入项目方公司账户,然后立即要求银行出具1亿元...
目前,国际上项目融资常用的融资模式包括: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模式、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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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企业融资的渠道。它可以分为两类: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前者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后者主要指股票融资。债务性融资构成负债,企业要按期偿还约定的本息,债权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对资金的运用也没有决策权。
目前,国际上项目融资常用的融资模式包括: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模式、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和ABS项目融资模式等。 (一)房地产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房地产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是由项目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的融资,并且由项目投资者直接承担起融资安排中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可以说是结构最简单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的模式,在投资者直接拥有项目资产并直接控制项目现金流量的投资结构中比较常用。这种模式一般适用于房地产投资者本身财务结构不很复杂,并且房地产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很好的情况。它有利于投资者税务结构方面的安排,对于资信状况良好的投资者,直接安罚彻资还可以获得相对成本较低的贷款,这是因为即使是安排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但由于是直接使用投资者的名义,对大多数银行来说资信良好的公司名誉本身就是—种担保。对于房地产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其投资结构一般是非公司型合资结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投资战略的需要,灵活地安排融资,债务比例安排也比较灵活,投资者还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与银行的良好关系和资信等级,以降低融资成本。但是,这种模式由于是非公司型合资结构,往往具有合伙企业的许多特点,投资者在法律上对项目要承担很多方面的无限连带责任,也不易实现贷款的有限追索,较难降低房地产投资者的融资风险。 (二)房地产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模式房地产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模式,是由房地产项目的各个投资者共同投资组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再以该项目公司的名义拥有、经营项目和安排融资。这种模式的投资结构一般为公司型合资结构,融资由项目公司直接安排,主要信用保证来自项目公司的现全流量、项目资产以及房地产投资者所提供的与融资有关的担保和商业协议。该模式的具体操作方式一般如下:第一,房地产投资者根据公司章程组建房地产项目公司,注入规定的股本资金,注册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第二,房地产项目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签署一切与项目建设、市场和融资有关的合同,安排项目融资,建设经营并拥有项目;第三,房地产项目公司偿坯债务,并按相关协议和章程对股东进行分配。 (三)以“产品交付”为基础的房地产项目融资模式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是项目融资的早期形式之一,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石油天然气项目开发的融资安排。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安排是建立在由贷款银行或融资中介机构购买项目的全部或部分产品的未来销售收入或租金收人的权益的基础上的。在这种项目融资模式中,提供融资的贷款银行从项目中购买到一特定份额的产品,这部分产品的收益也就成为项目融资的主要偿债资金来源,贷款银行是通过直接拥有项目产品的收益,而不是通过抵押或权益转让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信用保证。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适用于项目产品数量和现金流量能够比较准确地计算的项目。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房地产项目融资模式是建立在由贷款银行购买房地产的全部或部分未来销售收入的权益的基础上的。产品支付融资所能安排的资金数量等于贷款银行所购买的房地产的预期未来收益在一定利率条件下贴现出来的资金现值。其具体特征如下:第一,由贷款银行或房地产投资者建立一个“融资中介机构”,购买项目一定比例的房地产作为融资基础;第二,贷款银行为融资中介机构安排用以购买这部分房地产的资金,融资中介机构再根据产品支付协议将资金注入房地产项目;第三,在项目进人销售期后,根据销售代理协议,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中介结构的代理销售房地产,销售收入将直接进入融资中介机构,用来偿还债务。 (四)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 ABS(Asset-BackedSec ritiation)即以资产支持的证券化的意思。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是以房地产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房地产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房地产证券融资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级的方式,使得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降低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的具体操作步骤为:第一,组建能获得国际上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授予高资信等级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机构,即组建特别目的公司(SPC);第二,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房地产投资者所拥有的地产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SPC,从而将房地产投资者本身的风险隔断,SPC的融资风险仅与项目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而与房地产投资者本身的风险无关,从而提高了资信级别;第三,SPC直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并将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SPC借助本身较高的信用等级,从而降低债券的利率;第四,SPC利用房地产项目的现金流量清偿债券本息。从其操作步骤可以看出,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是通过SPC发行高档债券筹集资金,这种负债不反映在房地产投资者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从而避免了对房地产投资者资产质量的限制。而且国际高档债券市场利率较低,这为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应用于资金需求量大的优质房地产项目提供了广阔空间。
业界虽没有对中小航运企业的明确定义,但普遍认为中小航运企业是指经营资产5亿元以下,经营船舶在10万吨以下,企业的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下,拥有船舶总数不超过15艘,且处于创业阶段或成长阶段的中小规模航运企业。航运业属于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很难离开金融机构资金的支持与保障。某民营航运企业负责人曾感慨:“现在的航运企业千难万难,融资最难”,一语道出了中小航运企业的融资现状。金融危机的爆发为中小航运企业带来货运量的减少、运费骤跌,全球贸易下降了约12%,这直接导致航运业收入大幅降低,而中小航运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还面临着船舶老旧、吨位过剩和船舶更新与现代化等问题。受航运市场长期低迷影响,中小航运现金流失严重,自有资金匮乏,为了维持和进一步发展,中小航运企业急需大量资本以扩充规模、增强运力,更新航运设备1。相对于国有航运企业来说,中小民营航运公司因为规模小、实力弱、可抵押资产有限、财务体系不健全等多重先天不足的因素,严重限制了其融资渠道及融资规模,不能取得足够资金以满足需要,中小航运企业的发展需要一个十分巨大的融资平台作为支撑。目前我国中小型航运企业的融资需求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中小型航运企业处于发展扩张阶段,但船队普遍规模较小,船龄老旧,存在资产购置的融资需求。二是对经营性流动资金的融资需求,由于航运市场低迷,租金长期拖欠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对于实力较弱的中小型航运企业的影响尤其明显,造成它们经营性现金流紧张,承担了巨大的财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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