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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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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文件及合同要求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件要求索赔,同时仍需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提出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2)索赔报告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d内报出。(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根据规定按施工合同中索赔程序规定如下:1)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单事实情况描述;(2)索赔事件的发展动态;(3)索赔依据和理由;(4)索赔事件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要求进行审核和质疑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1)索赔事件是属于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还是第三方的责任;(2)事实和合同的依据是否充分;(3)承包商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4)是否需要补充证据;(5)索赔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条款,对承包人提出索赔的处理程序如下:(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办理。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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