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
1、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⑴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⑵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⑶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不同的是,对团伙盗窃行为的量刑处罚,或者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如盗窃多少财产,但这里的财产需要根据盗窃团伙所有成员的盗窃总额计算,所有成员都需要对总额负责。1、团伙盗窃中主犯的处罚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为主犯。1、对主要分子的处罚:对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主犯的一种情况),按集团犯下的全部犯罪行为进行处罚。2、对其他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实施犯)的处罚:根据其参与或组织和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对团伙犯罪中主犯的处罚通常是基于盗窃量刑标准,要么根据集团犯罪的所有犯罪行为,要么根据其参与或组织和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进行处罚。2、团伙盗窃的实际犯罪范围,应当根据共同犯罪行为减轻或者免除。因此,根据犯罪为人的实际犯罪数额和情节后,判断团伙犯罪属于威胁从犯的,首先确定盗窃量刑范围内的实际量刑范围,然后减轻或免除威胁从犯的处罚。4、团伙盗窃中教唆犯的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它实际上反映在团伙盗窃中,构成教唆犯的,即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如果教唆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则应严厉处罚教唆犯。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有四个量刑范围,即: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的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产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扣除税款的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此外,根据《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也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盗窃金额的2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处以罚款,但没有盗窃金额或者不能计算盗窃金额的,处以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盗窃金额达到大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或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要犯罪分子;(2)盗窃金融机构;(3罪危害严重;(4)累犯;(5)导致死亡、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6)盗窃救灾、救援、防洪、特许经营、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造成严重后果;(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此外,根据《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也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公私财产。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1)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3)犯罪危害严重;(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8)造成其他重损失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资金资金资金资金资金资金资金资金、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抢险根据《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造成的损坏、损失,不能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具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1人已浏览
398人已浏览
223人已浏览
7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