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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处理期限是: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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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 (1)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一般应自勘查现场之日起3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批准,可以延期10日。若还需延长,须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在调查现场之日起10天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查、鉴定的,必须在检查、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天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当事人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天内提出书面调停申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情况下,调停从葬礼结束之日开始的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情况下,调停从治疗结束或剩馀之日起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调停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期限为10日。调停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作调停书交给各方当事人,调停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的调停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作调停结束书交给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处理期限: 1、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车、牌照、驾照的期限为20天;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或者重大事故20日内进行; 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3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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