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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跟传销不一样。(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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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非法集资和传销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其法律定性也不同。《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来计算和支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获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一、首先,对集资群众的身份、集资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集资总数、集资总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二、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对涉案资产进行变现,以清退资金。3、最后,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和集资参与者的集资比例,制定统一的退款政策。退款原则、退款计划和退款比例应当退还,案件善后处置应当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十六条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清理清退。
"修正案(七)"生效后,对于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者,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规定构成非法传销罪,在最高院《批复》未废止的情况下,该情形可能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比较而言,非法经营罪与非法传销罪的法定刑相差很大,前者的法定刑明显高于后者,而且,在非法传销行为构成犯罪又因传销行为触犯他罪的情况下,存在是按《批复》以一重罪论处还是按"修正案"以非法传销罪和其它罪数罪并罚的疑问。修正案(七)"将"非法传销罪"的主体确定为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者,而对积极参与传销组织、实施传销行为者未予入罪。积极参与者是指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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