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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3日下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其中规定了印花税减半征收政策。印花税减半征收政策的...
不需要。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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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核心内容是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部份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文件中规定“对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购销合同印花税,其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不分企业类型,均按“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记载的相关业务发生额的100%的比例核定征收。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购销合同所载金额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单独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现在一般要求按月缴纳。 对于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却发生购销行为的,也要缴纳购销的印花税。各地规定可能有所不同,我们这儿是这么规定的:外资企业在国外发生购销行为的,购和销按照全额做为计税金额,在境内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60做为计税金额,销按70做为计税金额。内资企业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60做为计税金额,销按70做为计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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