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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当事人应当相互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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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1、房屋征收行为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出复议,复议期限为知道之日起60日内。如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由于双方协商后签订,法律地位平等,一般为民事合同,对协议不服,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写征地拆迁的行政复议书应当依次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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