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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机关:1994年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具体规定了办理婚姻登记的办法。《条例》第5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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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在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需要必须回原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都达成了共识,即达成离婚协议,那肯定是不难离婚的。 只要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就会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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