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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残疾 下列34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严重智能减退; (2)精神病症状导致缺乏自理能力的; (3)一眼有无光感,另眼...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1、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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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级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残疾: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 0、双下肢高位缺失; 1 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 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 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 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 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 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 7、心功能不全三级; 1 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 9、肺功能重度损伤; 2 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 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 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症; 2 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 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 7、全胰切除; 2 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 9、急性白血病; 3 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 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 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 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级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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