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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外的欠款,法律上首先推定的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金妻有证据证明金欠王的38万债务是金个人的债务,否则,法律即认定为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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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首付部分是双方共同出资的,那么在一方死亡后,对于首付部分、共同贷款部分、住房增值部分,属于死亡部分行法定继承程序遗产分割,由另一方父母、死亡配偶、死亡子女作为第一继承人。为了实现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活着的一方的目的,我们必须与另一方的父母协商 要求对方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关于孩子的部分(包括死者的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抚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协商,其他第一继承人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其他方应当放弃继承权,最好公平放弃继承权。然后持有相关程序,变更房地产登记证。协商失败的,只能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 。
首先要弄清楚这个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在一方去世,就应当由另一方承担。但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就由个人承担。在死亡之后,先从其个人财产中划拨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6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应当委托律师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分析,制定诉讼方案。精神恍惚能解决问题吗?还得实际点,正确面对。有解决的办法。但就目前给出的情况看,银行在丈夫贷款审批时,并未通知妻子作为共同贷款人或者作为担保人,故这两笔贷款属于丈夫个人债务,要以丈夫的个人的财产归还。丈夫死后,继承开始,先要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妻子的财产,剩下的妻子可以在继承份额内承担债务,如果放弃继承,就不承担债务。不宜给出“夫债妻偿”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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