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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需要扣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五日。 2、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可以扣留事故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根据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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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根据《办法》和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因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有关证件,同时,应开具暂扣凭证,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暂扣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因检验或鉴定的需要,扣车、扣证最长不得超过40日。对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直至交足预付款为止。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暂扣责任方的肇事车辆,责令事故责任方预付事故,一旦对方拒绝预付或预付数额不足的,事故车辆可以长期扣下去,没有时间限制,新法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既保护了伤者的权益,又体现了对车主利益的保护。新的“安全法”以及“程序规定”中规定,暂扣事故车辆只能是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20天,检验鉴定后车辆立即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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