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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1、都是商事仲裁。都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渠道。2、都有强制执力。不同点:1、申请法院执行时提交的手续不同。国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仲裁...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提请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乃至国家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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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因涉外民事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或国际民事诉讼。) (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而法院则是由官方设立的,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和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仲裁庭不得对当事人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而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在法定管辖范围内,法院可以审判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无需当事人的协议。在协议管辖范围内,各国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与选择仲裁机构相比。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要受到许多限制。大多数国家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如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与合同有联系的第一审法院;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案件等。 (3)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具体案件的仲裁员是根据当事人的指定或仲裁协议规定的方式产生的。法院的审判人员是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由法院任命,当事人无权指派或选择法官。 (4)审理的程序和效力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庭要按照当事人选择或同意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一旦做出仲裁裁决,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诉讼中,当事人不能选择程序法,法院只能按照法院所在地国的程序法审理案件。诉讼一般为二审终审制,有些国家甚至实行三审终审制。若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上诉,只有上级法院的判决或被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的判决,才发生效力。
二者虽然都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但还是有很多不同的:一是二者的性质不同,ICSID调整的是东道国与另一国国民的商事纠纷,属国际公法性质,但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私人间的商务纠纷,属国际私法的性质;二是机构隶属关系不同,ICSID是隶属于世界银行,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是独立的;三是受案范围不同,ICSID主要受理国际投资的争议,而国际商事仲裁的受案比较广泛;四是二者与法院关系不同,ICSID的适用必须“用尽当地法院救济原则”,而国际商事仲裁是排除法院的管辖的,等等等。先说这些,其实还有很多的。楼主若感兴趣,欢迎和我共同探讨。
确定一个案件应适用的仲裁程序,存在以下因素:仲裁地的法律规定(仲裁程序必须在仲裁地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例如在中国仲裁就必须遵守中国的仲裁法)、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就仲裁程序进行特别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机构一般都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当事人选择某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一般被视为接受按照该机构的仲裁规则的约束)、仲裁庭就个案在仲裁过程中发布的程序指令(在遵守仲裁地法律、当事人约定及仲裁规则规定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就仲裁案件中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但这种决定仅对案件当事人有约束力,没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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