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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走私文物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文物保护、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其犯罪主体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组成。主观上,它必...
大家都知道,我们将境外的废物运输进境,这个时候是要像海关缴纳一定数额税收的,而有的人为了规避税收就会采取走私的行为将废物运输进境,这时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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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实践中,对此条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走私国家三级文物之外的少量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或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携带少量三级文物之外的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规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为收藏或个人欣赏而将自己所有的文物携带、夹带出境的,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文物应依法收归国家所有;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带出国外营利的,则应以走私文物罪论处。我国是文物大国,当然这些文物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同时在经济价值上面也是很高的。有些人想要牟取暴利,就会选择将国内的文物走私到国外,进而贩卖给外国人,这样做显然会造成我国珍贵文物的大量流失,因此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也就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其中对于走私文物的行为,一旦认定构成犯罪,就必然要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作出处罚。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的历史文化遗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 作为走私对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境,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根据1991年修改的文物保护法第31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但本法第325条已将此行为单独立罪,本法实行后,此行为不再构成走私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一致,这里不再赘述,具体可参见有关介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卖给国外、赠送给国外之人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1、对象要素。走私文物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社会、地下、水下人类的历史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一致。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4、主观要素。在主观方面,本罪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决定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境。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它的动机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卖给国外和赠送给国外的人,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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