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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依照刑法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依法决定不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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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资料,能够表面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出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捕、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不得以持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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