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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电信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为:1、犯罪嫌疑人发送5千条以上的诈骗信息;2、犯罪嫌疑人拨打了五百人次以上的诈骗电话;3、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发布的诈骗信息,被浏览达到五千次;4、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信息、网络渠道实施诈骗,诈骗取得财物价值达到3千元。
如果前罪刑满后没有超过5年又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属于累犯;否则不是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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