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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制度。现代企业产权关系明了,企业自身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所投资金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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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出现源于公司制度中的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因是公司内部治理是指通过法人治理实施的治理活动,法人治理的核心内容是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及其权力分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征税的基础性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各类税收征收管理的前提。在人类历史上,税收管辖权是伴随着国家和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在其产生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各国占主导地位,税收管辖权也被局限于一国主权所及的范围之内,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从14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在欧洲得以逐渐确立,商品经济得到了极大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国际分工开始出现,国际市场逐步形成并不断拓展。19世纪末期以后,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资本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经济活动经常跨越国界,税收的国际化和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重叠使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同时,各发达国家所得税制度的相继建立和对跨国所得的征税,更使税收管辖权问题变得益趋复杂。为了解决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不同国家相继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在此基础上,调整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国际税法得以产生,而税收管辖权也便成为国际税法的基本范畴。[1]由于税收管辖权问题所具有的这种基础性的地位,对于税收管辖权的研究,尤其是各国对于不同类型税收管辖权的选择适用、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以及税收管辖权对不同税种特别是所得税制度的影响,便成为税法学和国际税法学所关注的重要课题。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属性税收管辖权(TaxJ risdiction),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是一国政府在其主权所及范围之内所拥有的不受干涉的征税权力。不同国家可以依据国际法上的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结合本国的经济、法律和社会状况,选择适用不同类型的税收管辖权。由于税收管辖权来源于国家主权,因而国家主权所具有的独立性和排他性的固有属性也在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中得到突出的体现。相应的,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也便成为国际税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所谓税收管辖权独立,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具有完全自主性,其对本国的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拥有最高的权力;在国际税法领域,一国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自主选择本国的税收管辖权,确定税收管辖的范围,而不受任何外来意识的控制和干涉。在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对于税收管辖权的限制,只能是在相关国家之间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的自我限制。具体而言,按照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和尊重主权原则以及国际税收的具体特点,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各国在其主权范围内,充分行使本国固有的征税权力; 2.各国税收管辖权完全独立,任何其他国家不得干预和制约; 3.各国税收管辖权一律平等; 4.各国相互尊重他国的税收管辖权; 5.各国有充分自由选择本国的税收制度,制定本国的税收政策; 6.各国均有责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在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方面相互协调。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一国税收管辖权独立的实质,是规范各国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的权力与义务。一国享有独立的税收管辖权,不仅说明该国有权自行决定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且说明它负有尊重他国税收管辖权独立的义务。世界上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税收管辖权,也不允许以相对税收管辖权为由来干涉他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特别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不同国家只有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税收管辖权的独立性。二、税收管辖权的理论依据税收管辖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据此,国家有权在其主权范围之内自主决定税收管辖的范围,建立税收法律制度,而不受外来干涉的影响。税收管辖权之所以具有这样的性质,取决于其特有的理论基础。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税收管辖权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形成了以下几种不同的学说:(一)国家主权说国家主权说作为税收管辖权的理论依据,是一种得到公认的学说。具体而言,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在于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主权地位。根据《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国际社会公认的独立主权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其中管辖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所拥有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物、行为和事件进行统治和支配的权力,它具体分为属地管辖权(又称领域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其中又以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为主。依据属地管辖权,国家有权对本国居民和非居民来源于其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依据属人管辖权,国家有权对其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实施课税。这两者构成了国家主权说的核心内容。(二)费用收益说费用收益说是从经济的角度论证税收管辖权合理性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也与课税依据理论中的公需说异曲同工。[2]这种学说认为,外国人在一国进行经济活动取得的收入,该国有权依据属地原则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进行课税。这是由于纳税人进行经济活动时具有一定的公共需要,而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公共物品的消费则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无法形成市场价格,很难像私人物品那样通过市场来供给,而只能由国家来提供。纳税人从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因而应当为此支付费用。这一理论的不足在于,其对于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尤其是公民税收管辖权缺乏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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