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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敏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第68条是什么呢?

2022-07-14
公安部123号令: 第六十八条拥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行驶证的行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行驶资格,并通知机敏车行驶人在三十日内解决降职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意外导使人员丧命,承受同等以上职责,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持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敏车行驶人在限定时间内未解决降职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作废。第六十九条机敏车行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被注销的行驶资格不隶属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限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行驶资格。拥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行驶证的行驶人在2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时限延长2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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