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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违章去交警大队或者车管所都是可以的。车管所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包括违章等其他业务。而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交通...
1、扣分应当是去车管所进行处理。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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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处理去车管所或者交警大队都可以,对于非现场的违章,当事人一般会接到通知单,然后到交管部门确认罚单,最后去指定银行交罚款即可。 违章处理一般需要携带以下资料: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违章确认书。 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果到期依然不缴纳罚款的,则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3、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扣分应当是去车管所进行处理。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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