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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停车场管理细则

2022-03-17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开办临时停车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规划、城管等部门统一确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停车场开办证书。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繁华商业街道可以设置收费临时停车泊位,并安装计时收费装费;在城市其他街道可以设置免费临时停车泊位。临时停车泊位只提供停车泊位,不负责对车辆的看护。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临时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有关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临时停车场和收费临时停车泊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营业性公共停车场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临时停车场和收费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票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代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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