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庭前交换的效力

2022-07-13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审判精神代表着我国诉讼法的一个特定历史阶段。办理案件以查明事实为主要任务,以求实体裁判上的公正、公平。但这也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一种代表思想。随着‘正当程序’的精神融入立法,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中对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提高到与实体并重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是贯彻实施了这种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精神。;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这一立法精神,一改过去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取而是科学、系统、严谨的证据规则,这是对‘已发生事实’不可恢复性的正确面对,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最高院出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证据交换程序就是一个崭新的亮点,是普通法系先进司法经验的学习与引入试行。 一、证据交换规则的理解与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