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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扫黑除恶寻衅滋事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刑法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
1、扫黑除恶寻衅滋事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刑法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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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而每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几乎都有寻衅滋事罪,使寻衅滋事罪成为一个普通老百姓耳熟能详的罪名。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拆分出来的一个新罪名,规定在1997年《刑法》第293条。开始时,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五年有期徒刑,是一个处罚相对较轻的罪名。《刑罚修正案(八)》增设了本条第二款,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成为处罚相对较重的一个罪名。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复合类型的犯罪,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还有争议。比如,流氓动机是不是本罪的责任要素既然如此,如其勉为其难地给本罪下定义,倒不如了解一下本罪的定罪更有意义。根据《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强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 2、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3、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是否涉根据其组织特点来判断。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第二,恶势力是指经常聚集在一起,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区或者行业内多次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欺压人民,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在三人以上,收藏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产、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着开设赌场、组织妇女卖淫、强迫妇女卖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和聚众砸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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