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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可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撤销。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1、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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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违反商标法而被商标局撤销: 一是由于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等 二是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三是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争议撤销: 争议撤销是指商标获得注册后,因为某些法定的原因,被提起争议,致使该商标被撤销,不再享有。 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 撤销商标与注销商标不同: 注销商标是由于商标注册人自动放弃专用权引起的撤销商标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所给予的处分或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发生争议时所作出的终局决定。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改变注册事项,拒绝改正。第二,注册商标已成为批准使用的商品的一般名称。第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
答:《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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