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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借款“有去无回”,债主在打借条时,不要不好意思,最好让借款人找一个担保人,或以财产作为抵押。如果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最好要求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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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最好另行补充签订一个借款合同书,以防后续借款人不承认这笔款项,出借人无法通过诉讼方式成功要回;如果借款人执意不肯另行补充签订借款合同书,建议通过录音的方式把借款合同书丢了,但借款人不愿另补充签订借款合同书的情况固定下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在实践中,借款的双方都要多加注意,以防自己被对方给“吭”了,继而遭受经济损失。因此,不管是借款人还是
借款人还款时应注意: 1、还款给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债权人; 2、保留凭证,证明自己偿还了借款; 3、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提前返还借款的,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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