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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去世的,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只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还在世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继承权。所以...
子女继承房屋主要费用:继承权公证 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继承是遗产人死后才可以进行产权过户,所以这种过户方式的人比较少。同时,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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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承纠纷,葛老太太的四个子女将长子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葛老太太四子女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四人诉讼请求的判决。葛老太夫妇育有子女五人,其二人原在东四有平房八间并居住在此。1976年,葛老太的老伴去世。1984年,葛老太取得了八间房屋的所有权证,随后葛老太便和五子女对该处房屋进行了析产,约定葛老太占有60%左右的份额,2000年3月,葛老太立有公证遗嘱,写明东四八间房屋是其与老伴夫妻共有财产;在其去世后,其在此房中的个人份额留给长子。2003年3月,该八间房改造拆迁,葛老太被安置了住房一套并取得拆迁款48万元。同年4月,葛老太与五子女协商对拆迁款进行分割。葛老太取得了30余万元。2003年8月,葛老太去世。此后,五子女因继承产生纠纷。2007年,葛老太的四个子女作为原告将长子诉至法院,要求对葛老太遗产依法继承,长子以公证遗嘱为据,不同意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四子女不服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葛老太在其夫去世后,对位于东四的房屋与子女进行了分析,确定了自己的份额后立公证遗嘱,将其在东四房屋中的个人份额留给长子继承,该遗嘱在形式以及内容上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的遗嘱。在立遗嘱后,遗嘱所涉及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葛老太取得涉诉的房产及补偿款,未涉及他人财产利益,故本案所涉财产应为葛老太原房屋个人份额转化而来。虽然遗嘱中所指明的地点上的房屋实物已不存在,但并非财产实质上的灭失,而是形式上的转化,故葛老太的公证遗嘱不能视为被撤销,葛老太四子女所主张的公证遗嘱已失效亦无依据,不予采信,故对其要求葛老太的现有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子女都有继承遗嘱的权利也就是法定继承但是如果父母立下遗嘱归一人所有那么就是遗嘱继承在我国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只要遗嘱有效公证程序合法有效房产的所有权只能属于遗嘱继承人。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后,可以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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