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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为了防止超长羁押,刑事诉讼法对重新计算羁押时间有严格规定。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
逮捕后的侦查可以延长两个月,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逮捕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最长可达7个月,存在重大问题。 二、提交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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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到起诉一般是2个月--3个月。 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下列案件在本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逮捕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间通常是一个月,特殊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还可以继续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经批准逮捕后,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被逮捕人涉嫌犯罪的证据,然后将被起诉审判,追究刑事责任。家属在批准逮捕后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调查过程中,只能委托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根据上述规定,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介入刑事案件。在侦察过程中,只有律师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案件疑人询问案件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了解是否被刑讯逼供,代为以及申请取保候审变更的强制措施。此外,律师还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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