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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公司法规定的总经理的职权为: 1、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2、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的管理制度、规章、机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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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但执行董事是否有权直接解聘或者聘请总经理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中经理的职责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经理与董事、监事一样,都需要对公司尽勤勉和忠实的义务,并不得与公司从事同一经营;与董事、监事不同的是,经理是由董事会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聘任的,而不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在我国制度设计中,董事会和经理都享有公司的经营权,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关,经理则是经营管理的实际执行者,其职权来源于董事会或者公司章程的授权,二者是聘用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说,经理不对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承担责任,仅以其经营管理的实际效果对董事会负责。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职工组成的自治性组织,讨论与工作状况相关的问题,对涉及企业利益的重大问题也可以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如选举监事等。经理不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聘任的,也不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因此,公司经理不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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