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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程序】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暂停有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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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暂缓期过后,如果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了,则不会拘留;反之拘留的处罚决定没有被撤销的,则依然会进行拘留。暂缓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行政拘留,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治安管理等行政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制度,行政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但如果行政相对人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决定而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被拘留人提出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拘留。 三、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四、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了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了保证金。保证金必须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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