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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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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实际加减少的收入计算; 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护理费。 3、护理人员无收入或未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级别的确定根据被护理人对护理依赖程度及所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来确定。
交通事故护理费的计算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治疗期间护理费的计算有三个考虑因数: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护理人员人数和护理期限。交通事故中护理费的计算方式:住院天数×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本人工资无法计算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当地的相关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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