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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就对外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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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一般会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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