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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参与的人当然无罪,但是是社会黑团伙犯罪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要承担主要责任。没有从是主要的犯罪活动只是辅助性工作的,是从犯。...
1、不参与。董事长负责决策,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 2、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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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参与。董事长负责决策,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 2、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从以上规定来看,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经联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等掌管村经济活动的组织的人员在从事《解释》第(一)到(七)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有侵吞相关钱款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援助,包括国家援助和社会援助。国家的帮助包括:1。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三、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救助,即给予五保、低保和困难补助。五、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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